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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02-26
作者:科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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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2月24日
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由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单独或联合出资,在本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具备开展研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二)拥有优质创新资源。依托或联合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龙头企业国家级科研平台、知名跨国公司高水平研发平台优质创新资源,具有稳定的技术成果来源,技术成果具有产业化基础和市场化前景。
(三)符合重点产业方向。应符合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发展方向和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点建设领域,以及未来产业发展的前沿性技术需求。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和经费投入。具有行业知名科学家及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团队拥有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合作方派驻研发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年度研发经费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五)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以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为主,形成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一体化的功能体系。
(六)建立市场化管理体制。建立适应市场化运营的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研发人员激励约束制度等。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合肥市在建设运营、技术研发、人才招引、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一)建设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由依托单位与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合作共建,共建方签订具体投资协议,强化属地主体责任,落实物理空间。
(二)运营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正式运行起五年内,每年根据其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运行、研发经费支持,包干使用,主要用于保障其基本运行、人才培养、研发及产业化等,支持资金每年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经费支持规模通过具体合作协议予以明确,并由市级财政和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三)人才招引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享受《关于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合办〔2020〕18号)等市现有人才政策支持。
(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鼓励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及所孵化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于新型研发机构所孵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培育企业积极申报我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支持。
第五条 对于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或对产业发展创新有巨大促进作用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可按照第四条中的支持类别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第六条 已签订共建协议并得到相关政策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如申请本政策支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由同一主体在本市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本政策支持。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七条 每年定期对新型研发机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育、企业孵化、体制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
第八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工作机制。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定期报备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财务审计报告等,及时报告重大研发成果、科研计划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变化事项。
第十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各新型研发机构要切实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市及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审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财政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资产管理和审计等工作。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支持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联合审定会商制度。
(一)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牵头,市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投促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联合审定会商会的主要成员,负责审定新型研发机构的规划布局、引进设立、建设运营、政策扶持等,并将审定意见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二)会商会组织协调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召集、协调以及统筹相关意见上报等日常工作,并会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兑现、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和科研计划、科技成果管理等具体工作。市发改委负责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大院大所合作项目的谋划、推进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对拟引进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需市级财政资金政策支持的,应形成组建方案、合作协议报会商会研究审定后,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本下载: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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