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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合肥市高新区关于印发《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于:2021-02-01

作者:科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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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各有关单位: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强化质量监管,切实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文件质量,规范项目环评文件的报送和审批流...

各有关单位:

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强化质量监管,切实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文件质量,规范项目环评文件的报送和审批流程,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2021128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落实国家、省、市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导则规范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规范项目环评文件的报送和审批,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有序开展,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适用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受理审批的报告书(表)。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优先选择信用良好,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评文件,并签订委托编制合同。编制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权利、责任。

第四条  编制单位应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拥有环评文件编制能力,且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的全职人员。

环评编制单位的全职环评工程师不得出借其环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等。

第五条  环评文件编制人员应为编制单位的全职工作人员,且应当具备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关执业资格,其中编制主持人应具有环评工程师执业资格。

管理办法所称全职工作人员,是指与编制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由编制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该员工系编制单位在生态环境部已备案的本编制单位的在编人员。

第二章 编制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编制单位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编制单位在完成环评文件编写后,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详细汇报环评文件内容,建设单位在认可其编制内容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后,方可报审。

第七条  编制单位在环评文件编写过程中,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要求,并取得了相关部门备案或审查通过。

(二)项目应符合“三线一单”、环境保护规划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

(三)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导则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并在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等环节以及环评文件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

(五)其他政策性依据要求等。

第八条  环评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下列资料一并整理,通过高新区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政企OA企业端(以下简称平台,网址:http://112.30.184.223:8081/zqoaQy/login/gotoLogin.do)进行在线报审,平台账号由合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发放交由建设单位保管:

(一)环评文件报批申请函彩色扫描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环评文件公示承诺书(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环评文件完整版(Word格式)及公示版(PDF格式)

(四)环评文件委托编制合同;

(五)编制主持人员环评工程师资质材料:

1.执业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2.身份证双面彩色扫描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3.编制主持人个人参保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4.编制主持人持环评工程师证现场踏勘照片(照片需显示拍摄日期、定位,且面部清晰可辨识)

(六)附图附件

1.建设单位对编制内容认可的承诺书(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彩色扫描件(项目编号为生态环境部申请的全网唯一的项目序号,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均签字、加盖公章)

3.租赁厂房的建设项目,需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环评材料

4.基础信息表

5.其他图件

第三章  规范性审查

第九条  合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在建设单位上传环评文件时,及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规范性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平台退回,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 第9号)进行规范性审查;

(二)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第七条规定进行规范性审查。

环评文本编制主持人员及环评编制单位被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我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质量审查

第十条  规范性审查通过后,在2个工作日内参照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工作的公告(试行)》及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等内容进行环评文件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环评文件合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予以退回。对通过初审的,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  根据环评文件的类别及项目生产工艺复杂程度、污染物产排量、环境影响程度等,环评文件技术审查采取专家组会议审查、专家函审、预审审查等三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   

(一)专家组会议审查

1.按项目特点,选定专家。专家从省、市环评专家库选定。

2.参会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承诺,签署廉政承诺书。

3.专家会前以“盲审”(环评文件中不体现建设单位名称和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信息)形式审查文件并反馈意见,由我局留存备案。盲审未通过的,由合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通过平台予以退回;盲审通过的,由我局组织专家组会议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未通过的,由合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通过平台予以退回。

4.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必须持环评工程师证、身份证参会,且现场汇报。

(二)专家函审审查

1.按项目特点,选定专家。专家从省、市环评专家库选定。

2.专家以“盲审”形式反馈项目意见。盲审未通过的,由合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予以退回。

(三)预审审查

由第三方机构以“盲审”形式开展项目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预审未通过的,由合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环评文件技术审查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是否规范,环评文件框架是否完整,章节设置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总纲要求;

(二)编制依据是否全面、有效,且为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环保政策等;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是否正确,评价因子是否正确、无遗漏,是否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四)建设项目类型、规模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选址、布局是否符合“三线一单”要求,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合理性、符合性、环境相容性、环境可行性论述是否清晰;

(五)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环境保护目标是否遗漏,或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是否准确;

(六)项目概况、主要建设内容、原辅材料、产品方案与设备清单等是否规范、全面、详实;

(七)工程分析及产污节点分析是否全面、清晰,改扩建项目中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等描述是否准确,主要环境问题是否查明;

(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是否全面、详实、准确,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是否规范,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合理、有效;

(九)环境影响因素分析是否全面、正确,污染源源强核算是否正确,核算方法或者结果是否准确、可信;

(十)环境影响预测的模式、参数、软件等选用是否正确、合理,且结果可验证,评价方法与预测结果是否可信;

(十一)是否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针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或者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的防治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可靠;

(十二)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地下水、土壤等评价内容是否全面、正确;

(十三)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是否正确、可信;

(十四)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是否衔接排污许可要求,规范且正确可行;

(十五)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一览表是否全面、详实、可行;

(十六)其他基础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内容有无重大缺陷、遗漏、虚假,附件、附图、附表、插图、插表、计量单位等是否规范,无遗漏;

(十七)评价结论的可行性、规范性、科学性。

第五章  环评文件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环评文件技术审查时,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进行考核打分。满分为100分;平均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平均分小于60分,为技术审查不通过。

第十五条  环评文件经专家技术审查后需修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在6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报告书须在1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经专家签字确认后上报我局,逾期未报送或报送环评文件修改质量达不到审批要求,予以退回。

第六章  环评编制单位行为记录管理

第十七条   我局对编制单位和环评文本编制主持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行为进行记录管理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行为影响的程度设置:轻度警告-“黄牌警告”,严重警告—“红牌警告”,行为记录为考核周期制,一个考核周期为半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以此类推)。具体警告设置规则如下: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于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编制单位仍编制环评文件以及擅自提高或降低环评等级的,环评文件一律退回,并对编制单位及编制主持人员记录一次“红牌警告”;

(二)参照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工作的公告(试行)》及管理办法十二条(见附录),环评文件初审为不通过的,对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记录一次“红牌警告”;

(三)环评文件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环评文件一律退回,并对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记录一次“红牌警告”: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环境现状调查、预测评价结果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

(四)一个考核周期内编制单位或编制人员有1个环评文件规范性审查或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对编制人员记录一次“黄牌警告”,多个环评文件规范性审查或技术审查不合格,警告累积计算;

(五)环评文件经专家技术审查后需修改的,逾期未完成修改报送或环评文件修改质量达不到审批要求的,对编制人员记录一次“黄牌警告”,多个环评文件存在上述情形的,警告累积计算;

(六)环评文件修改质量达不到审批要求退回再次上报时,仍发现同类问题未修改的,对编制人员记录一次“红牌警告”,并对编制单位记录一次“黄牌警告”;

(七)一个考核周期内,对编制人员、编制单位实行“分牌累计管理”,即:编制人员1个黄牌警告,编制单位不予记录;编制人员累计获得2个黄牌警告,所在编制单位记录1个黄牌警告,以此类推。

(八)黄牌警告实行可消减机制。编制人员在受到黄牌警告后,同一考核周期内每累计2个环评文件未获黄牌警告的,可消减该年度内一个黄牌警告。编制单位在受到黄牌警告后,同一考核周期内每累计3个环评文件未获黄牌警告的,可消减该周期内一个黄牌警告。

(十)其他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需要记录的,再行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 第9号)中相关规定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其编制的环评文件予以平台退回,除给予“红牌警告”外,同时上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处理。

上述情形在上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处理期间,我局不再受理该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及编制单位所编制的环评文件。处理结束后,环评编制单位需向我局提交整改方案,经我局审核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在我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在一个考核周期结束后,我局在下一周期第一个月公示上一周期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考核管理情况,并抄送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较好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优先推荐使用;对编制质量较差的,限制其参加高新区建设项目环评文本编制。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明确事项,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环评文件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9号)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间,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布相关管理办法,再视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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