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咨询电话
发表于:2019-02-26
作者:科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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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科技局、各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职能,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在宿州市辖区内为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的服务机构。
2.建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制度。科技中介机构在宿州市开展服务应事前到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与企业开展合作时,合作协议应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指导后方可签订或签订企业、科技主管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三方协议。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备案材料的同时,将相关材料上报市科技局。
3.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合作协议开展服务,每年应深入企业不少于2次/每户;协助企业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年报、年度发展报告、研发费用归集等日常工作。
4.建立退出机制。市科技局根据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备案情况,定期发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未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服务或出现重大失误的,列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在我市开展相关活动。
宿州市科技局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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