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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5-08-27
作者:科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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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198号,附件1)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附件2)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推荐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真摸排本市工业母机企业,参照财税〔2023〕2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及《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动员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企业,积极申请列入国家清单。
二、申请企业务必于2025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提交后生成纸质文件(包括申报书和证明材料等)加盖企业公章,报送至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已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198号文件中《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的第2、3、6、8、9项。
三、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核,于9月8日前,将推荐文件和1份加盖企业公章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我厅(装备处)。
四、申请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列入清单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4年清单但未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五、清单有效期内,如清单内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我厅(装备处)报告。超时未报送将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5年度相关政策。
六、清单最终确认、管理等事项,按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198号文件要求执行。
联系人:装备处汪勇,联系电话:0551-62871725,联系邮箱:wangyong1@ahjxw.gov.cn。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8月26日
相关材料:
1、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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