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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0-07-31
作者:科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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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省直管县(市)经信、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0〕164号)和《安徽省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皖经信电子〔2020〕64号)工作部署,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民政厅、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2020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一)支持建设一批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成熟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二)支持建设一批示范街道(乡镇),包括应用多类智慧健
康养老产品,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手段,为辖区内居民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街道或乡镇。
(三)支持建设一批示范基地,包括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地级或县级行政区。
二、申报条件
(一)国家级试点申报条件
根据工信厅联电子函〔2020〕164号文件要求进行申报。
(二)省级试点申报条件
1. 示范企业
示范企业的申报主体为智慧健康养老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系统集成企业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应为安徽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产品生产企业上一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服务提供企业上一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3)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服务能力;
(4)具有成熟的市场化应用的产品、服务或系统,制定了产品企业标准;
(5)具有清晰的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6)申报示范企业的养老服务企业主要依据现有应用情况、团队建设情况、示范意义及可推广性综合评判。
2. 示范街道(乡镇)
示范街道(乡镇)以街道或乡镇为申报主体,可联合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共同申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投入不少于200万元的资金,建设形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体系;
(2)采用不少于3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或健康养老服务,为不少于3000人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3)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可为辖区内所有居民提供服务接入;
(4)具备长期运营能力,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有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具有相应的服务标准。
3. 示范基地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为地级或县级行政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好的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条件和产业基础;
(2)具备相关政策配套和资金支持;
(3)集聚了一批从事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制造和应用服务的骨干企业,并在本区域内开展了应用示范;
(4)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已经在整个区域内得到规模化应用,已建设或同时申报了至少2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街道(乡镇)。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省直管县(市)经信、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试点示范,填报申报书(附件1-3)。
(二)各市、省直管县(市)经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考察,推荐满足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并出具三部门盖章的推荐意见函,连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5份和电子版光盘)于8月10日前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处)。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将会同省民政厅、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选结果确定省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试点示范。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处 贺琦,电话:0551-62871759;省民政厅养老处 徐敏,电话:0551-65606269;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 丁文荣,电话:0551-62998057。
附件: 1.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
2.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街道(乡镇)〕
3.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基地)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 徽 省 民 政 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2日
相关附件:
2、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街道(乡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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