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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0-03-11
作者:科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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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 8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 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发改财经〔2020〕98号)等文件精神,现组织区内企业进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申报工作,要求如下:
一、政策支持范围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皖发改财金〔2020〕98 号文件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 号),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动态调整。
1.医疗应急物资。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2.生活物资。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二)根据 8 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申报要求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活动,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疫情防控具有重要作用的;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
(四)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不存在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六)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三、申报流程
1、常态化申报阶段,每周三下午5:30前报送,以一周为一个批次,无限制接收高新区企业材料直至上级单位通知申报截止。
2、有意向申报的企业请加QQ群625141256,便于信息沟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能提交一次申请。
3、申报材料:附件:2(word和PDF盖章扫描件)、附件3(excel和PDF盖章扫描件)。接收邮箱:gxqjmjcyc@163.com。联系人:周筱雅,65864560。
请企业注意,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税收名单)和享受优惠信贷资金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再贷款名单)http://gxq.hefei.gov.cn/tzgg/17730859.html
区别如下:
首先,政策依据不同。税收名单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再贷款名单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通知》(财金〔2020〕5号,以下简称5号文)。其次,支持企业范围不同。税收名单仅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再贷款名单不仅包括生产企业,还包括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销售企业。第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不同。税收名单比信贷名单的保障物资范围略宽,主要是根据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需要,增加了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生产企业,以及物资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附件1、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经济和化息化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发改财_(1).pdf
附件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享受税收政策第一批).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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